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送达公告

发布日期: 2026-04-24 11:23 来源: 人力社保局 字号: [ ] 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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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受理你单位职工田景妮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,依程序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。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,现根据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之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(复查)鉴定结论书》(金劳鉴〔2026〕330783359号)。内容如下:

根据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国家标准,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,田景妮目前的伤残情况,符合5.10.2-12)。鉴定结论为十级;无生活自理障碍。

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。

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。

特此公告

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(3)

2026年4月24日

一审:邵雪婷

二审:金军芝

三审:施奕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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